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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在参投基金完成备案登记时披露重要进展,维维股份及董秘收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时间:03-28 来源: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116

未按规定在参投基金完成备案登记时披露重要进展,维维股份及董秘收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维维股份3月27日公告,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董秘于航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2022年7月,公司与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徐州维维盛通新消费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22年8月30日,该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但公司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2〕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该基金完成备案登记时披露此项重要进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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